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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02 生效日期: 1984-01-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东、黄、渤海主要经济鱼虾资源,维护渔场生产秩序,逐步做到有计划地控制捕捞强度,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63号文件)。根据两年多来各渔场的资源变化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对原暂行规定作了修订和补充,具体意见如下:   一、渔场安排的原则
  1、各主要渔场渔汛船只数量的安排,必须从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出发,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促进海洋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鼓励发展外海渔业,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
  2、生产船数的分配,优先安排渔场邻近省、市,根据历史习惯,适当兼顾其他地区。
  3、渔场安排要有利于生产管理,维护渔场秩序,促进海区之间,省、市之间,渔民之间的团结协作。
  二、主要渔场渔汛的生产安排
  (一)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
  1、渔场范围:
  北纬29度30分至31度,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外海域。
  2、船数安排:
  投产机帆渔船总数为二千九百七十五对。其中:浙江二千三百五十对,江苏三百二十五对,上海一百对,福建二百对。
  3、作业时间:
  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浙江渔场大黄鱼汛该渔场位于浙江的岱巨洋、大目洋等海域。鉴于大黄鱼资源严重衰退,必须进一步减轻捕捞强度。由浙江省采取严格措施,合理安排生产,除适当照顾上海市投产船不超过六十对外,不再安排其他省渔船生产。
  (三)闽东渔场大黄鱼汛
  1、渔场范围:
  北纬26度至27度,禁渔区线内外海域。
  2、船数安排:
  近年来,该渔场大黄鱼资源锐减,必须大量压缩捕捞强度。除安排福建省投产机帆渔船二百对外,其他省、市渔船不进入生产。
  3、作业时间:
  十二月十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
  1、渔场范围:
  北纬32度至34度、东经122度30分以西海域。
  2、该渔场大、小黄鱼禁捕三年后,对资源恢复起了一定作用,但尚未明显好转。因此,从一九八四年起,继续休渔三年。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日三十一日(即在大、小黄鱼产卵期间),禁止拖网、对网(大洋网、大围缯)和以捕大、小黄鱼为主要对象的其他网具进入生产。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渔场的鲳鱼资源,江苏省投产鲳鱼流网船数从原八百艘减为五百艘,上海市投产船数从原一百二十艘减到八十艘以下,山东省渔船不再进入禁渔区线内生产。
  (五)福建省转浙江近海和长江口渔场生产的安排
  1、钓船安排三百五十艘,渔期由七月十六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2、捕上层鱼的大围缯船安排二百对,渔期为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上述渔船作业范围为北纬28度至31度30分,禁渔区线内外海域。
  (六)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
  1、渔场范围:
  包括整个渤海海域(机动渔船拖网限禁渔区线外海域)。
  2、船数安排:
  拖网船一千八百二十五对。其中:八十马力以上的一千三百四十对(山东五百一十五对,辽宁三百七十五对,河北一百九十对,天津一百七十五对,江苏四十对,烟台海洋渔业公司四十五对);七十九马力以下的四百八十五对(山东三百二十六对,辽宁一百五十五对,河北四对)。
  锚流网船五千一百只。其中:山东二千二百只,辽宁二千只,河北七百只,天津二百只。
  3、作业时间:
  由农牧渔业部会同有关省、市商定。捕捞期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十二月十日。
  4、机动拖网渔船全部使用加裙拖虾网。
  (七)黄渤海区到东海区禁渔区线以东、中日渔业协定六百马力限制线以西海域生产,安排二百马力以上机动底拖网渔船一百五十对。其中:
  山东七十对(含烟台海洋渔业公司三十对),辽宁五十七对,河北八对,天津十五对。不安排一百九十九马力以下的渔船跨海区生产。
  为了鼓励开发利用外海渔业资源,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凡到东海外海生产的各种作业船数暂不受限制,但需经渔船所在省、市同意,由海区渔业指挥部审批,抄送东海区渔业指挥部备案。到禁渔区线外捕捞中上层鱼类的围网船和捕马面鱼的渔船,由东海区渔业指挥部根据资源情况,
另外核发许可证。
  凡到东海区作业的渔船,必须遵照国务院国发[1978]144号文件的规定,每日定时向东海区渔业指挥部报告船位。渔场邻近的省、市,给予提供避风港口和生活补给等方便。
  此外,关于海州湾渔场的安排,以山东江苏两省交界点向东延伸为渔场管理分界线。线南线北各十海里为缓冲区,双方渔业许可证都有效。
  跨越缓冲区作业船数由两省协商。近三年内在江苏管辖海域安排山东南部日照县和青岛市鲳鱼流网船三百八十八艘,黄鲫鱼流网船五百艘,坛子网船二百艘,由江苏发给渔业许可证。
  三、设立幼鱼保护区
  1、从北纬27度至29度,沿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行推移经度30分的海域,为大黄鱼幼鱼保护区。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底,禁止底拖网和对网(大围缯)渔船进入生产。
  2、从北纬27度至34度,沿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行推移经度30分的海域,为经济幼鱼保护区。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禁止底拖网渔船进入生产。(此规定待适当时机对外公布后执行;公布前,仍执行原规定的带鱼幼鱼保护区。)以上两个幼鱼保护区,由东海区渔业指挥部管理。
  四、渔场管理权限
  1、对海洋渔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禁渔区线以外渔场,由海区渔业指挥部管理;禁渔区线以内渔场,由所在省、市管理。禁渔区线内涉及外省渔船的安排问题,按渔场安排的三项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2、对本规定各渔场、渔船,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的生产安排和管理,分别由所在海区渔业指挥部负责,有关省、市配合。海区渔业指挥部按规定的船数,发给渔业许可证,渔船凭证进入渔场生产。
  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及鲳鱼汛,浙江渔场和闽东渔场大黄鱼汛,以及福建省转浙江渔场生产的钓船和捕上层鱼的大围缯船,由渔场所在省和东海区渔业指挥部共同管理,以所在省为主。由渔场所在省按规定的船数,发给渔业许可证,渔船凭证进入渔场生产。
  3、跨海区、跨省作业的渔船,要严格遵守所在海区和省、市有关规定,接受渔政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规定者,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五、附则
  1、东海外海渔场指下列四个基点连接线以东海域: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2、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期三年。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条款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的解释和仲裁属于农牧渔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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