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计资字第0940053872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持续更新本府地理信息,确保各单位资料使用效益,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生产单位系指签办地理资料异动业务采购之单位。
本要点所称主管单位系指公务职掌上管理地理资料之单位。
本要点所称地理信息资料,包括地理资料本身及其诠释资料。
三、处理地理资料异动所需之预算,生产单位或主管单位应于预算通过后通报本府计画室(附件一)。
四、地理资料之异动,生产单位应于异动前取得主管单位同意,将地理资料异动项目(附件二)通报主管单位及本府计画室,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管单位应于地理资料异动时,进行资料异动成果之检核。
(二)生产单位及主管单位于资料异动业务进行时,应同时完成诠释资料制作(附件三)。
五、本府所自行生产之历年各地理资料及后续异动均应汇入地理资料仓储,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产单位应于完成地理资料异动后一个月内汇入仓储。
(二)地理资料异动已纳入日常业务或异动频率在三个月以内者,三个月汇入一次。
(三)地理资料异动为地区性之局部作业,且未完成与其它数据链路者,应由生产单位于完成与其它数据链路后汇入。
地理资料仅以文字型态表示者,应由生产单位完成图形后汇入仓储。
但都市计画个案变更地理资料不在此限。
六、地理资料之源文件应由主管单位及生产单位保存,并列入移交。
七、各地理资料之主管人员,应至少每三个月进入仓储检视,如有异动并应更新诠释资料。
八、违反本要点规定者,由本府计画室依规签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