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卫人字第09432155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4)北市卫人字第094321551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追溯至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为规范员工值日(勤)事宜,特定本规定事项。
二、值日(勤)时间,以二十四小时为一值日(勤)时段,起讫时间由各单位主管视实际状况及需要,自行衡酌决定。又值日人员于办公时间内,仍应在原工作岗位办理原有职务工作。无论于办公时间内或办公时间外值勤,均不得擅离,违者视情节之轻重议处。
三、轮值人员如另奉派公差或奉准给假,应自行觅妥适当人员代值或交换轮值,呈授权主管核准后送人事室登记备查。
四、值日(勤)人员之职责如下:
(一)职务工作。
(二)值日(勤)时间临时事件之处理。
(三)有关紧急情况及特殊偶发事件之通报与处理。
(四)处理长官交办事项。
适用劳动基准法者,应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指派值日(勤)职责。
五、值日(勤)人员于职责范围内应行处理事项,应随时处理并纪录。
非职权所及者,应视业务性质适时陈报院长、副院长,并通报有关单位主管处理。
六、本院轮值日(勤)人员应于退值后支领值班费及补休,值班费发给标准如下:
(一)正常上班日值夜班,发给新台币参佰元。
(二)星期六、日及例假日值日(勤)发给新台币肆佰伍拾元(应人力调派需要,分日夜两班执行时,白天班壹佰伍拾元,夜间班参佰元)。
值日(勤)人员如因公务需要无法于退值后补休时,得依加班补休规定期限内完成补休,逾期即视同放弃,其补休规定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勤)人员补休半天。
(二)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值日(勤)人员补休一天半。
(三)其它日如调整放假或停止上班依前(一)、(二)办理。
七、本规定事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八、本规定事项奉核定后,追溯至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