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计资字第0940053872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台中市地理信息公开自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台中市地理信息公开评鉴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地理信息公开作业及执行成果之评鉴事项。
(二)其它有关地理信息公开事项之审议。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主任秘书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计画室主任兼任;其余委员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副局长。
(二)本府建设局副局长。
(三)本府都市发展局副局长。
(四)本府交通局副局长。
(五)本府地政局副局长。
(六)台中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七)专家学者三人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本委员会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得由本府补聘(派),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员会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为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七、本委员会会议,除代表机关出任之委员外,应亲自出席会议。
八、本委员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专家学者、相关机关单位代表出席。受评鉴单位需出席报告时,应由课长级以上人员与会。
九、本委员会各项决议,应作成纪录,并由本府计画室办理追踪管考与奖惩。
十、本委员会幕僚业务由本府计画室办理。
十一、本委员会委员在办理评鉴过程中,除适用行政程序法有关回避之规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评鉴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评鉴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评鉴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于该评鉴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本委员会委员有前项各款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本府得请其回避。
十二、本委员会委员为无给职。
十三、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计画室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