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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好公安机关进人关,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及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统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依照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实行招考的精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二章 招考录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人民警察统一招考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全省人民警察招考录用工作。
地、市、县人事局、公安处、局负责本地、市、县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考录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招考人民警察在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国家公务员中进行;军队转业干部,经过一定方式的能力测试和考核后,按计划接收。
第六条 报考人民警察,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拟录用科员、办事员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拟录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军队转业干部年龄不超过《军官服役法》规定的本职级最高服务年龄。
(五)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录用人民警察要按所缺职位需要的专业条件编制计划。要注意录用法律、金融、税务、计算机、信息及法医、痕检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七)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四章 招考录用计划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员额内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程序,编制和申报录用计划,并填写《陕西省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制定,报省人事厅审定。
(二)地、市、区公安处、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处局会同本地、市、区编委、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县、市编委、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经地、市公安、编委、人事部门审核,由省公安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地、市公安机关每年12月底上报下年度人民警察录用计划。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正式核定的编制总数、实有人数、缺编数及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及其专业条件。
第五章 招考录用程序
第十条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的进行笔试、面试;
(五)对考试合格的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的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考核政审和公示结果提出录用人员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章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一条 全省统一招考录用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至二次。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根据经审批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告、简章。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报考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查。省人事厅核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 笔试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面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考试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阅卷评分。笔试的科目有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法律与公安业务知识的考试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录用不适宜向社会公开考试的特殊职位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 二十 、 二十一条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章 体检
第十八条 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陕西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办理。
第八章 考核政审
第十九条 考核政审工作由参考人员所报考的地市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考核政审工作要严格细致并形成考察材料,上报省公安厅审定。
第九章 公示
第二十条 对考核政审后拟录用人员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人事厅、公安厅适时将考试、体检、考核政审、公示的情况通知地、市、县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章 录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和考试、体检、考核政审的结果,按照省人事厅统一公布的录用名单提出录用意见,填写《陕西省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公安厅机关及下属单位拟录用的人员,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办理录用手续;
(二)各地、市、杨凌区公安处、局对拟录用的人员,由地、市、区公安处、局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三)县、市公安局对拟录用人员,由县、市公安、人事部门共同上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核,并经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四)审批手续办结,由审批部门发给《录取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为期四个半月的公安专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按接受公安专业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一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八章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