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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徐建发[2007]116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工作行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监理市场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监理市场行为
  1、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省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监理人员挂牌上岗、现场项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记录和通报。今年4-5月,我市组织了全市监理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通报,对检查中较好、较差的单位和工程分别给予了表扬和批评,同时予以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行业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范监理收费。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针对监理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明显底于国家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目前我局正会同行业协会积极制订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以维护监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3、严把监理合同关,实行监理合同核准登记制度。监理企业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严禁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合同签定后3日内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4、实施动态监管,实行监理月报表上报制度。市各监理企业(含外埠监理企业)应于当月5日前及时将上月监理报表(含电子版)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各县(市)属监理企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故不按时上报的单位将不得参加监理行业的任何评先活动。
  二、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1、对监理企业和人员进行分类监督管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我局将结合监理日常管理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以及各监理企业、人员获奖情况,将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一类)、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二类)、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三类)。
  2、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对三类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一类企业:建议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直接顺延。同时减少检查次数或予以免检,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评先活动。第二类企业:将加大对其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频次和力度,每年至少检查其3个以上监理项目现场,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并通报,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恶劣的,清除出监理市场。当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建议在审核相关资料、组织现场检查后,重新核定资质。第三类企业,采用随机抽查的办法抽取一定比例的现场项目进行检查,当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建议根据抽查情况核定其资质。
  三、进一步加强在徐外埠监理企业的管理
  1、继续执行外埠监理企业单个监理项目资质核验制度。外埠监理企业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时,应在中标后签定合同前办理资质核验手续。单个监理项目资质核验前,先进行监理人员备案,备案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并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和服务系统》后,再进行资质核验,否则不予办理单个项目资质核验;通过单个项目资质核验的监理企业必须按照通过核验的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严禁未通过备案或资质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在我市从业。
  2、外埠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业务,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在外埠监理企业申请单项工程核验时,市建设局将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外埠监理企业实行单个项目核发上岗牌制度。外埠监理企业到我市承接监理业务,其监理人员应佩带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执业,工程竣工结束后上岗牌自动作废并及时上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否则不予核验下一个项目。
  四、进一步加强监理项目现场管理
  1、监理企业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监理人员不得在变更后的单位和现场执业。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持证和挂牌上岗。
  2、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现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
  4、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完善节能监理工作。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切实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现场节能监理工作。
  以上规定,希望各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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