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厅审字[2007]33号
根据部2006年交通审计工作计划,部审计办于2006年8月至10月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对2004年至2006年上半年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征收(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并对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河南、山东等6省(区)进行了重点调查。通过审计调查,发现了养路费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征收(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养路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要求,经部领导同意,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路费征收工作,积极宣传养路费的征收政策、重要意义,做好正面引导和解释工作,增强车主自觉缴费意识。要认真贯彻执行养路费征收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明确的各项要求,主动做到严格征收标准,规范征收行为,加大征收稽查力度,确保养路费规范征收、足额上缴、应征不漏。
二、严格执行养路费管理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在安排养路费资金预算和计划时,要遵循“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和国办发[2005]49号文件关于“公路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公路养护,首先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的要求,确保足够的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在管理使用养路费方面,要严格执行《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树立节约意识,减少损失浪费,杜绝挪用养护资金、挤占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员经费增长,提高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
三、切实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力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49号文件的具体措施,并按照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的补助标准,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切实把汽车养路费资金按一定比例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同级财政的支持,推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预算安排机制,并逐年保持一定幅度增长。同时,要确保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四、认真做好审计调查反映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负责任的高度,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做好自查和重点检查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做到举一反三。对超出国家规定从养路费中计提的基金或超标准支付有关费用的做法,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取消。对截留隐瞒养路费收入、未专户存储、上解不及时、坐支、滥发奖金实物、帐外资产(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对与《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范围要求不相符合的各项资金安排、费用支出以及归还与公路养护无关的金融机构贷款等问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清理,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挪用养护资金、其他单位借占养路费资金等问题,要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要求,抓紧催收,及时收回,确保养护资金用在公路养护上。对挤占虚列养护支出、超计划(计划外)列支经费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整改,今后应严格养路费预算收支管理,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贯彻落实本整改意见的有关情况,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书面报部审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