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我省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安排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教育支出逐年增长
1.各级财政要树立财政法制观,努力克服收支矛盾,依法安排教育经费预算,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保障水平。
2.明确保障农村教育投入的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标准收支逐县核定并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了县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市级财政要认真履行管县的责任,统筹调剂本地区财力,保证市级配套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省、市财政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以后,完全保证了农村教师工资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资金需求。县级财政必须将教师工资、学校公用经费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县级统筹,全额纳入年度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乡镇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农民培训等的经费投入。
3.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对农村教育给予倾斜支持。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财力,应主要用于教育。对于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的市县,省财政在年度结算时,将等额上划财力,用于该地区教育补助,以保证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的落实。
二、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跨越式发展
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共同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
1.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县(市、区)级财政要严格按照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将县、乡编制内教职工和离退休教师工资统筹发放,并在县本级列支。积极筹措和均衡调度工资资金,要确保县、乡财政收入首先拨入工资专户,同时将上级工资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入工资专户,以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按月发放。
2.认真解决历史遗留拖欠问题。存在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县,在解决历史拖欠工资前不得出台、发放地方性补贴和推迟执行国家2001年调整工资政策。对已发放地方补贴却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县,要相应核减、置换地方补贴,保证发放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上级调整工资政策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首先用于保证发放当年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其次补发历史拖欠工资,再次兑现2001年国家调资政策,在此基础上全县统一执行国家今后出台的调资政策。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筹以后,各乡镇发放的津贴、补贴要实行教师与公务员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县乡教师工资差额。在确保县乡清理完拖欠工资,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后,经省、市共同审核同意,方可兑现调增工资政策、发放地方补贴。
3.根据省制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暂行规定),即按财力水平,全省100个县区中小学分类、分档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省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同时补充学校用于采暖费、大型设备购置和较大规模修缮等支出,县级适当集中其中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对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与《定额标准》要求仍有缺口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予以弥补,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投入高于改革前的水平。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要由县统一专项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农村中小学所有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津贴、基建等支出,严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4.推进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加大对示范校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重点解决百人以下学校调整和教学点撤并问题。采取验收合格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从2004年起,省财政集中资金,择优扶持具有标准化和示范效应的农村乡级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改扩建。今后教育布局调整的方向是鼓励兴建寄宿制学校,省财政重点支持辽东、辽西和辽北等山区以建设寄宿制农村小学为主,兼顾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对经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项目学校,省将给予适当补助,缺口部分由各市、县配套解决。
5.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政府制订的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在年初预算中逐年增加安排危房改造经费,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和经常、稳定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省根据重新核定的危房改造任务,检查验收后,根据财力可能对县级危房改造工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设立的“农村教育专项资金”专户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同时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解决农村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
1.采取多元化投入模式,为农村高中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通过资金、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学校、个人和金融部门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和信贷资金,改建、扩建现有农村普通高中,撤并地处农村乡镇办学条件差、学生少、师资力量薄弱的完全中学高中部或高中分校,在普通高中资源确实缺少的县(区)新建一批普通高中学校,增加教学设施,扩大办学规模和优质高中教育资源,解决农村高中入学的瓶颈制约问题。省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重点向财力相对困难的辽西北地区倾斜。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省财政提供贷款贴息补助;对于经济相对困难的地区,省相应增加补助比例,市、县安排资金予以配套。
2.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农业、科技、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统筹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主要用于农村职业骨干示范学校、示范专业、实训基地。课程教材开发、实用技术培训、师资培训和科技攻关等项目建设支出,资助农村初中教育以后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级财政要建立财政拨款、专项补助与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就业率等反映办学质量指标相挂钩的经费投入机制。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通过达标验收,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具有区域特点的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同时支持重点乡镇中学实行“2+2”和“3+1”初等职业教育模式,为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创造条件。市、县要对省拨专项资金相应安排配套经费。
四、建立健全扶困助学机制,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各级财政共同筹措资金,专项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等免费义务教育。每学期开学前,市财政安排的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通过“农村教育专项资金”专户缴入省专户,省专户根据核定的贫困学生数和标准分别拨付到市、县专户。省分配的专项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负责筹措。免收杂费部分由市、县专户及时拨付到学校,免收课本费部分由市、县专户于开学前集中支付订书款。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筹措资金,建立农村高中和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基金,帮助家庭困难学生接受高中和职业教育。
五、落实现代远程教育和师资培训经费,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
1.支持全省农村中小学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省、市、县财政共同筹措资金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实现教育电视节目的全省覆盖、数据传输和节目制作经费补助,同时为无法接收教育电视节目的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校,提供免费教学光盘和播放设备。通过逐步建立教学光盘播放点、配备卫星电视收视点、建设多媒体计算机教室等措施,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学质量。
2.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农村教师师资培训经费,支持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省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骨干教师、省级拔尖人才、省级优秀校长以及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县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把农村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培训经费列入年初预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积极筹措、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育专任教师对接培养工作经费,继续推进
“一所村小一名大学生计划”。省重点支持贫困落后地区的师资培养。
六、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监督,确保农村教育健康发展
1.教育收费要全额用于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收入管理的规定,严禁挤占、挪用、平调学校合法收费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综合预算、收支统管。及时批复、全额返还”的原则,确保教育经费全额返还学校。对学校收费收入超预算部分,不得作为超收财力予以沉淀或统筹。坚决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清理收费项目,规范和监控执收行为,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进一步完善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现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执收单位过渡账户,统一收费票据,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制。
2.省、市、县三级财政要建立“农村教育专项资金”专户,统一归集和支付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教育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建设、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义务教育、远程教育、高中建设、职教发展和民族教育等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村教育专项资金由县级专户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县级财政要同时建立农村教师工资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依法保证各项农村教育经费运行安全。
3.建立健全农村教育经费的考核评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保证农村教育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加强对县级农村教育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估,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和辖区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省根据全省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制定农村教育经费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方案。省财政会同教育、审计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对象是县级财政部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对农村教育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评估,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保证政府举办的农村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建立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县和乡以下农村教育经费支出单独列项,纳入预算。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保证省、市工资转移支付和县级财政收入安排用于教师工资部分拨入专户,按时足额发放。按照省制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农村教育专项补助经费投入,由县级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科目,并设立“教师工资”和“农村教育专项资金”教育经费专户,保证专项资金封闭运行,及时到位。建立对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帮扶制度及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农村教育经费,不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教育经费。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等情况。同时,该考核指标体系与教育部门制定的评估教学质量的考核指标挂钩。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制定的考核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农村教育经费落实、使用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初评和检查,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省根据初评材料,负责对各市、县(市、区)阶段性和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综合通报。省、市、县财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未按省统一规定足额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对用省、市、县财政国家标准工资和省定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补助平衡本级预算或挪作它用的,年终财政结算时,省财政要等额上划财力,坚决严肃纪律,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
4.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政府是落实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市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保证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省对农村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市、县级财政要把上级下达的农村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给上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实行备案制度。对积极落实和完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由上级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省对市、县财政在安排、使用农村教育经费方面存在违规和违纪行为采取扣减财力、公开曝光的办法予以惩罚。年底结算省扣减市、县当年财力二年初教育经费预算未达到法定增长部分+拖欠当年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应拨入工资专户的上级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和县本级财政收入而未拨入的部分+未将当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拨入专户部分+未按省要求安排农村教育专项经费配套资金部分+沉淀或统筹农村学校收费收入部分。省财政将扣减的财力全额直拨该地区工资专户和技项目重新安排后拨入该地区教育经费专户。对未按规定设立教育经费专户,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的,省财政将相应调减预算指标,直至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不予考虑。对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