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七一年度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1-08-02 生效日期: 1971-01-01
发布部门: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发布文号: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七一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一千五百万英镑或在此金额以上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七一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七一年/乙表为阿联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外,双方对上述增加数量的商品或者贸易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其他商品应允及时批发进、出口许可证。 
  双方同意各自采取合理措施,给予对方根据“贸易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委托的商业代理人经营代理商品的便利,包括发给上述代理人和代理商品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签字) (签字)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