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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市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七部委和全省会议精神和《长春市人民政府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府办明电(2006)6号)要求迅速开展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
  2003年至2005年,通过连续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是,我市的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目前,我市局部地区和行业的污染加重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结构性污染还十分突出,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群众反映的难点环境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环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二、要明确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七部委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在5个方面:
  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各地对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要逐一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界标设置。要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放养畜禽、旅游、游泳、水上训练、非法捕杀鱼类等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燃油船舶行驶和停靠。对饮用水源构成污染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松花江流域沿岸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依法关闭。要集中治理二次供水污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开展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确保居民健康安全。
  二是整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化工、制药、食品加工、屠宰、糠醛、冶炼、造纸、水泥、酿造、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进行清理和整治。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检查、不收或少收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一律停产整治;属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
  三是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违背环境保护法法规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或越权审批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是查处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开展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应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排污费、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使用专用票据等。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标准,严肃查处执法不严、人情收费、以权谋私等问题。
  五是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问题。要重点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烟尘污染、居民区油烟及噪声污染等问题。及时清理城市居民区楼内开办的歌厅、酒吧、餐饮娱乐、配货站、铝合金机械加工、废品回收站以及建筑施工等产生噪声及油烟污染的经营场所。继续对高速公路以内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小铸造、小锻造进行集中整顿;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烟尘严重超标的锅炉及除尘器进行限期治理;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锅炉实行集中并网供热。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

  三、要落实环保专项整治责任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护环境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部门间的协同处理,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应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及时采取停电、停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宣传部门要对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导,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法规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在媒体上曝光。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为群众营造安静的工作生活环境;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和社会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解决建筑施工噪声、经营场所及露天烧烤扰民等问题,加强对各种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产生扬尘。
  法制部门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牧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
  商务部门负责对农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对废品收购站进行清理和管理。
  房地部门负责加强小区物业管理,防止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四、要落实环保专项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环保专项行动重在强化执法,解决问题,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将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重点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真正形成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合力,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境执法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挺直腰杆,敢于碰硬,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决不心慈手软。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凡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通过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查办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继续对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污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确定督办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人、整治措施及时限。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12369”环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周五前将每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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