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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 2001-09-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一、为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直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依法设立、简政放权、规范管理、勤政廉政原则。
  三、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和改革,将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落实,防止变相恢复、截留已经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没有列入保留的事项一律不得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省政府各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五、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设立申报制度。今后,省政府各部门需要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先由设立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提出申请,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未经同意,不得以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省政府各部门保留和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严格规定审批内容、公开审批条件、明确办事程序、设定办理时间。
  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行政审批联席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七、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防止借审批之机搞不正之风,刁难群众,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重大审批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
  八、需要收费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推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九、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由省政府予以撤销;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省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其违法所得收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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