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62章第4(1)及8(2)条)*
[1985年4月10日]
(本为s.i.1985/443)
注:
*本命令根据《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令》+(1971c.19u.k.)第2条订立。参阅1994年制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条例》(第462章)第4(1)及8(2)(a)条。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令》”乃“carriageofgoodsbyseaact1971"之译名。
第1条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有关文字因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版本日期30/06/1997
现证明属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若干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则国际公约》(a)(经由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b)修订者)的各个缔约国家,和该等各别作为缔约国家所涉的领域,均列于本命令的附表内。
注:
(a)cmd.3806(b)cmnd.6944。
"《统一若干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则国际公约》”乃“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之译名。
第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2条]
缔约国家各别作为缔约方经修订的公约
所涉的领域的生效日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1977年6月23日
萌岛1977年6月23日
百慕达1981年2月1日
英属南极领域1984年1月20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1984年1月20日
开曼群岛1984年1月20日
福克兰群岛1984年1月20日
福克兰群岛属地1984年1月20日
直布罗陀1977年12月22日
蒙特塞拉特岛1984年1月20日
特鲁克群岛及凯科斯群岛1984年1月20日
比利时王国比利时1978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第64号第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
丹麦王国丹麦1977年6月23日
厄瓜多尔共和国厄瓜多尔1977年6月23日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埃及1983年4月30日
芬兰共和国芬兰1985年3月1日
法兰西共和国法国1977年6月23日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79年5月14日
黎巴嫩共和国黎巴嫩1977年6月23日
荷兰王国位于欧洲的荷兰王国1982年7月26日
挪威王国挪威1977年6月23日
波兰人民共和国波兰1980年5月12日
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1977年6月23日
西班牙西班牙1984年2月14日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里兰卡1982年1月21日
瑞典王国瑞典1977年6月23日
瑞士联邦瑞士1977年6月23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叙利亚1977年6月23日
汤加王国汤加197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