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日 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规范锁具维修业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锁具维修业的法人和个人。
第三条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锁具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长春市公共安全技术协会是锁具维修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对锁具维修人员进行法律、职业道德、行业管理、锁具维修知识等专业培训。
第四条 锁具维修业包括:开锁、修锁、换锁、钥匙配制等。
第五条 从事锁具维修业的法人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锁具维修登记三联单》。
第六条 锁具维修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规定,严禁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服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热情服务;
(三)认真做好锁具维修登记记录,以备公安机关审查;
(四)对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提出的锁具维修要求的,要坚决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严禁私自在楼道、户外及公共场所张贴锁具开启广告。
第七条 维修锁具时应当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锁具维修登记三联单》,并由服务对象签字,一联交服务对象,一联由公安机关定期收取备案,存根由从业人员留存备查。
第八条 锁具维修从业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第九条 上门服务的锁具维修人员在开启金库和保险柜锁具、机动车锁具、住宅锁或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前,必须通知“110”报警服务台,由公安机关派员到现场进行监护,没有公安民警在场不得开启锁具。
第十条 锁具维修业关闭、歇业、合并、拆迁、更名、变更法人或业主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