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1089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第8号令),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将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按本通知实行明码标价。
二、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标价形式为“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公布栏”。
三、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要在经营场所张贴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公布栏。
四、公布栏中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布栏应当标明所售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量单位、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等内容。
五、公布栏要标示醒目。文件及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六、公布栏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试行。
20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