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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阅邮政业务档案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04 生效日期: 1982-05-04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1982年4月19日关于有些单位因查处经济领域犯罪活动需要查阅邮政业务档案问题的来电悉。关于查阅邮政业务档案问题,我部根据1963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中发(63)401号“关于五反期间到邮局查阅电报报底和邮件单据问题的通知”精神,在现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作了明确规定:机关等单位因特殊案件需要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审查批准。查阅工作由邮局工作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邮局不予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机关等单位也不得将有关档案调走。公安、检察、司法部门调阅档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上述规定应严格贯彻执行。至于有些单位,因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需要,要求对相关邮政业务档案内容进行摘录、复制的,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司法部门批准,亦应准予办理,但邮局不予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相关业务档案也不得带出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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