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的精神,现对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在铁路企业将其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程中,铁路企业可按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签署的协议,对实际支付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的移交补偿费用(具体数额见附表),允许在2004年一2006年的三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表: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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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移交后补偿的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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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局别 │ 涉及省市 │ 合计 │ 第一年 │第二年 │ 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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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局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101,710 │20,058 │ 36,722 │44,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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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局 │吉林、辽宁、河北省,内蒙古 │162,580 │18,831 │ 72,251 │7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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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局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省 │118,342 │26,691 │ 48, │43,324 ┃
┃ │ │ │ │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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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局│内蒙古自治区 │36,061 │12,409 │ 11,826 │1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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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局 │河南、陕西、湖北省 │33,646 │ 5,463 │ 15,697 │12,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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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局 │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省 │34,087 │ 5,334 │ 15,426 │13,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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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局 │上海、安徽、浙江、江苏省 │48,981 │12,936 │ 20,381 │15,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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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局 │江西、福建省 │28,649 │ 7,576 │ 10,537 │10,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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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集团公│广东、湖南、海南省 │116,234 │ 4,532 │ 55,901 │55,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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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局 │广西自治区,广东、贵州省 │33,538 │ 4,384 │ 14,577 │14,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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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局 │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 │62,375 │ 8,699 │ 27,674 │2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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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局 │云南省 │37,864 │14,780 │11,542 │1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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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局 │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52,169 │15,795 │ 18,187 │ 1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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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局│新疆自治区 │56,469 │12,290 │24,827 │ 1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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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藏公司 │青海省 │16,200 │ 4,200 │6,0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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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直属 │北京市 │31,075 │ 1,500 │ 14,907 │ 1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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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969,980 │175,478│ 404,782 │38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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