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商务部2005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符合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的车主按规定领取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2004年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2003年、2004年的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全部上缴。
二、关于2005年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的申报
为保证2005年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2005年7月15日前将2004年报废的老旧汽车所需补贴资金分车型,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商务部。
请各省严格按照《办法》及《公告》规定,做好2005年补贴资金发放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