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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经济联合中工业企业计划统计方法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29 生效日期: 1984-05-29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为了促进经济联合的进一步发展,兼顾联营各方利益,准确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现对跨地区跨部门经济联合中的工业企业计划统计方法,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计划
  以优质适销产品为中心组织的经济联合(包括整机扩散),参加联合的企业虽未改变隶属关系,仍实行独立核算,其计划生产任务由各主管部门下达给联合的主体厂(总厂、产机厂或产品“龙头”厂),再由其分解下达到参加联合的企业。
  两地合资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应作为一个基层单位进行计划,其计划生产任务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下达。地区性或全国性专业公司,按照隶属关系,有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下、或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名下单列户头,有的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其生产经营计划由国家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公司,再逐级下达到所属企业。 二、关于统计
  以优质适销产品为中心组织的经济联合,参加联合的企业如未改变隶属关系,企业的生产、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统计资料,仍报送企业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由其负责汇总上报。检查计划时,可按计划口径调整统计数字。
  两地合资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应作为一个基层单位进行统计。 报送企业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的生产、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统计资料,应是全企业的,并由企业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为了便于计算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上述企业的有关统计资料,可同时抄报联合的主体厂(总厂、主机厂或产品“龙头”厂)或合资经营企业另一方(非企业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
  地区性或全国性专业公司所属企业,应分别向公司和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企业的完整统计资料,并分别由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上述统计数字的基础上,增加本地在外地的经济联合企业的有关统计数字,扣除外地在本地的经济联合企业的有关统计数字,用以计算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但不作为国家统计局汇总全国资料的依据。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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