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国税函[2006]36号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流[199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及其它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0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审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标准
本次年审销售额的掌握标准:
(一)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应达到180万元以上。
(二)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执行。
其它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审重点
(一)2005年度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享受各类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四)取得粮食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取得运费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抵扣税款的一般纳税人。
(五)长期零负未申报、税负异常的一般纳税人;
(六)年度中有偷、逃、骗、抗税,以及专用发票违规违法等行为的一般纳税人;
(七)发票用量异常,纳税评估和发票稽核、协查过程中被发现有疑点的一般纳税人;
(八)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规定,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四、关于粮食企业免税资格的审核
各基层局在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243号)文件要求,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它粮食企业、有政府食用油销售业务的企业一并进行年度审核。
五、年审的其他要求
(一)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年审结论。
(二)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各基层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及相关证件的收缴、登记工作,确保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安全。
(三)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结合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做好年审总结(含免税粮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的年度审核情况),连同《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统计表》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送市局。
本通知未明确的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各基层局对年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略)
二○○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