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消抢字第0940560135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花莲县政府府消抢字第0940560135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核发灾害防救法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之代金并办理意外事故保险,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核发代金及办理之保险,系指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志愿协助山难搜救人员)执行「消防机关与协助救灾机关团体处理山难支持联系作业要点」之山难事故搜救工作:
(一)花莲县山难事故联合搜救所定民间救难团体执行山难事故搜救工作征调之救灾民力。
(二)个别志愿协助执行山难事故搜救工作人员。志愿协助山难搜救人员因本职及其它法令规定领有津贴或办妥保险者,不得再依本要点规定领取代金及投保意外保险。
三、支给代金金额如下:
(一)膳宿代金:每人每日新台币陆佰伍拾元整。
(二)交通代金:每人每日新台币壹佰元整。
四、志愿协助山难搜救人员之意外事故保险,依最高理赔新台币肆佰伍拾万元之额度投保。
五、志愿协助山难搜救人员参与搜救任务期间,自报到日起至勤务解除日之实际搜救日数计算。个别志愿协助山难搜救人员之代金及保险费,应依参与搜救任务期间计算之。
六、花莲县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所辖各消防分队应于搜救任务勤务解除后七日内,检附「山难事故搜救计划」及「山难事故搜救成果报告」、所属志愿协助山难搜救人员参与搜救任务期间之名册及代金(保险费)之明细,陈报消防局审核后发给并支付之。
七、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消防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