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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7-31 生效日期: 1998-07-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请示》(市财综(1998)268号)收悉。经研究,西安市统计局向统计登记单位核发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核定为每证35元(含正、副本、申报表、说明书等)。《统计登记证》年审费标准另文核定。除此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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