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委老[1994]字第55号
经研究决定,我市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提取标准,从1994年度起调整为:
局级(含享受局级待遇,下同)及其以上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年500元。其中用于健康休养的费用,局级及其以上人员每人每年56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年380元,其使用仍按“按人立户,限额使用,超支自理,节约归已”的原则掌握。其余部分仍按沪委老[1986]39号文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 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