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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旧版《中共深圳市委工作证》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8 生效日期: 1998-09-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委
发布文号: 深办[1998]2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市委工作证和国家公务员工作证的使用和管理,深办[1995]18号和深府办[1995]58号文件对市委工作证和国家公务员工作证的制发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自1996年启用新版《中共深圳市委工作证》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工作证》起,旧版《中共深圳市委工作证》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证》同时作废。但是,最近发现仍有人使用作废的旧版《中共深圳市委工作证》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证》进出市直机关和作为身份证明,个别单位甚至以中共深圳市委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自制工作证。为维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使用工作证的严肃性,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应对所属部门使用工作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持有旧版《中共深圳市委工作证》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证》者,应主动交所在单位集中销毁。
二、各单位不得以中共深圳市委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本单位使用的工作证。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新招聘的公务员和新调入市委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未领取新版《中共深圳市委工作证》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证》之前,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应出示有关证明,以方便工作。
四、今后如发现仍有使用作废的旧版《中共深圳市委工作证》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证》者,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因使用此证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使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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