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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集资办电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28 生效日期: 1988-12-2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委、市政府讨论同意我市集资办电方案,现批转执行。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必须超前发展。但是,我市电力工业发展极为缓慢,远不适应工农业生产建设需要。据统计,“六五”时期全市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幅度为15.7%,而同期的发电量增长幅度仅为0.62%,电力建设严重滞后,供需矛盾日趋尖化,成为经济建设的一个“瓶颈”,严重制约着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城乡人民生活,下决心解决电力问题当务之急。
  如何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我市已有一个初步的规划,其主要方针与目标是:坚持自力更生的方针,立足我市资源优势,狠抓电力建设,实行水电、火电并举,以火电为主,大中型结合,以小型为主,敞开大门,放宽政策,群策群力,广辟财源,多层次,多渠道,多咱形式集资力电,争取在两三年内,使用权市电力工业有一个突破性大发展,到“八五”时期,使其规模和速度与全市国民经济相配套、相适应,协调发展。
  当前影响电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短缺,成立电力发展基金会是解决资金不足的好办法,希望基金会的各成员单位,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金融投资机构,各主要工业品经销单位,各生产企业以及各县区政府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风险共担,困难同当,齐心协力把这件关系国计民生,决定晋城市经济兴衰的大事办好,办出成效来。
晋城市电力建设基金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前晋城电力供不应求严重制约着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城乡人民生活,依赖大电网改善供电紧张的状况,预计一九九三年以前不会有明显的变化。因此 ,充分利用我市资源形势,自力更生,集资办电,才是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为之,特成立此基金会。

  第二条  电力建设基金会的任务是专为晋城电力建设筹集社会资金,以促进晋城经济振兴。

  第三条  基金会由市计委、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市信托投资公司、生产建设投资公司、工业局、市煤炭运销公司、腐值酸公司等单位组成。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会长责任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2-3人,会长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计委、经委和人民银行各出一名领导担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担任副会长的计委领导兼任秘书长。每季如开一欠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必须在半数以上;正副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地址在市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参加基金会成员的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对会长负责,每季要向会长或基金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包括资金来源、使用以及财务、效益等情况。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社会集资,在一九九O年以前具体从以下渠道集资,每年均可集资2500-3000万元。
  (一)单位集体集资:
  (1)本市范围内所有煤矿(除矿务局外)每销一吨炭块集资1-2元;混煤或粉煤一元(包括铁路、公路外销和地销在内)。1989年的集资额按88年的实际销量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上交,分别于三、九月底以前交齐。由市煤炭运销公司和腐植酸公司负责收交。1990年照此顺延。
  (2)所有铁厂每销一吨生铁(包括铸件)集资5元,由市直主管局和各县区按统计年报数字负责收交,其它办法原则上与煤矿同。
  (3)除化肥厂外,其它耗电较多的化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3%集资。由市直和县区主管局负责收交,其它办法原则上与煤矿同。
  (4)除上述(1)、(2)、(3)项外的其它各级、各类企业一律从企业留利中拿出10-15%作为电力发展基金,由市直和县主管局负责收交,国省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收交。1989年集资按88年的决算上交,此后顺延至1990年,每年二月底前交齐。
  (二)发行债券:
  (1)个人认购:由职工个人在自觉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认购;企业系统老职工子弟条例招工条件 可带资入厂,其带资部分作为集资来源。
  (2)发行债券:以有奖集资的办法,也可以有奖有息的办法,向社会公开发行。
  (3)社会各阶层自愿认购。
  (三)引进外资:
  凡愿来本市投资者 ,在利率相宜的前提下,可积极引进,也可以裣贸易的形式引进资金。
  (四)予收电费。
  愿予交电费者,电厂投产后可优先供电,并以电缆同偿还。

  第六条  基金会吸收的资金,需担何者由市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基金会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开立专户,并以甲类委托存款存入市信托投资公司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电力工业,重点保证巴公发电厂矿加丰电厂扩建需要,如资金有富余,在晋城范围内(除晋矿外)办的其它电厂也可申请贷款或投资。

  第八条 贷款、投资程序
  ①凡办事单位要先报计委或经委审核同意并立项,即先按申报基建、技改计划的程序办理。
  ②办电单位如需贷款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进行可行民生分析后,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发放的贷款实行有偿有息使用,具体手续有市信托投资公司给予办理。
  ③凡贷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保,未经基金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或任意使用基金会的资金。

 

第四章 还本付息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发行的债券)所集资金,基金会从第四年进行还本付息。个人债券一次还清;单位集成电路资的分两次还清,二年还完。贷款单位如遇篁情况,三年期满不能归还,需提前申请,占规模改为其它贷款偿还集资款。

  第十条  各筹集单位,由基金会分户立帐,并根据数额多少及时间长短付给利息。

  第十一条  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由贷款单位付给投资公司利息。此部分利息和暂未使用的转存在银行的转存款利息,信托投资公司每月扣除总金额1‰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付给基金会,作为基金会付给各集资单位的利息来源,利随本清。未还本的利息 ,基金会同可复用。

  第十二条 发行债券的利率按年息的12%计算,实行高来高去的原则,仍有用此款的办电单位支付利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办公费,会议费在信托投资公司扣收的1‰手续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集资单位在今后体制改革中,如兼并、破产、倒闭、撤销,所集资金按可收回的债权处理。

  第十五条 还本付息结束,本基金会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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