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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偷盐走私活动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28 生效日期: 1981-04-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原盐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盐税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对原盐历来实行统购分配政策,严禁私制私运私销,坚决打击走私漏税和投机倒把活动。为了保护和发展盐业生产,严肃国家税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盐务、税务规定,布告如下: 
  一、任何盐场生产的原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统一调拨和销售。不准把未纳过税的盐和批准减税、免税的盐出售给非指定的购销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处理原盐。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到盐场贩运原盐。严禁劣质盐流入市场;严禁无碘盐流入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区。 
  三、工业、农业、渔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免税或减税盐,不准挪作它用或牟利出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强占盐田,不准擅自将盐田改为农田或养殖场,严禁破坏盐田及生产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盐务机关批准不得新建、扩建盐扬。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晒盐、捞盐、扫盐;不准偷盗原盐,私自买卖原盐,以盐易物,走私贩运,坚决打击走私漏税的惯犯、大犯和集团首犯。 
  对违反本布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税、罚款、没收等处罚。对抗检查和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报复的,要从严惩处。 
  五、各级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和盐业经营单位,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缉私护税工作,切实管好原盐市场。广大人民群众要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缉私护税工作。对积极检举揭发走私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以上各条,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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