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经贸函[2011]503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设备与工艺专项监察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企业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相关文件可在省节能监察中心网站(网址:www.gdecc.cn)“节能监察”专栏“资源下载”项内查阅和下载。
二、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做好组织汇总工作,将辖内所属企业《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汇总表》、建议监察企业名单(不少于辖内列入名单企业总数的20%)以及企业自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含电子版)于6月20日前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三、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查并报送自查材料的企业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开展节能监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