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1]31号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1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仅限于县(区)以上政府发文确定的骨干企业、优势工程企业,并报经市地税局核准后,暂允许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的余额,按浙嘉地税二[1999]162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