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1]18号
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准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浙重交管(20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你中心发布除工程招标以外信息的,你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标准为200元/日。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或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交易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0‰向发包方收取。对招投标工程,收取招投标管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场地租赁费标准。信息大厅500元/小时;大会议室500元/半日;小会议室200元/半日;各类承包单位租用交易席位1000元/个、月,咨询、监理等中介单位500元/个、月。上述场地租赁费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你中心可在基准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你中心应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上述规定自2001年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