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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收费站和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 2001-01-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1]31号、浙价服[2001]20号

宁海县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收费站和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所在地部分乡村机动车辆通行费实行定额统缴方案的请示》(宁价费(2000)10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第28条规定,经审查同意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收费站和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对附近区域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原则。统缴范围由你县自行确定。通行费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必须纳入正常通行费收入,实行专户存储,不得另立帐户。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管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根据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由宁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统缴收费标准表
  注:未实行统缴的车辆,均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过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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