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87号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叙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泸市价〔2007〕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和省“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原则,地方电网供区应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鉴于叙永县供电体制的现状,考虑你局和叙永县政府的意见,为下一步实现全县范围的城乡用电同价打下基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叙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方案。同价具体方案由你局审批。
20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