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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 2001-0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2001]18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舟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近接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收取集体企业管理费的函》(浙电办[2000]1502号),要求向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电力系统集体企业)税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1]3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电力系统集体企业2000年度管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提:?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
  2.建安(施工)企业按总产值的0.4%;
  3.商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3%;
  4.服务等行业按收益额的0.3%。
  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计算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上述标准或者提而不交的部分,所得税前不予扣除。各有关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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