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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4 生效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11]96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

  

  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

  

  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

  

  4、人事争议仲裁费

  

  (二)图书馆

  

  5、读者ic卡工本费

  

  6、读者ic卡注册费

  

  (三)老龄办

  

  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

  

  (四)农业部门

  

  8、配种收费

  

  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

  

  (五)工商部门

  

  11、经纪人培训费

  

  (六)编办部门

  

  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

  

  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

  

  (八)广电部门

  

  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

  

  (九)公安部门

  

  15、治安拘留所收费

  

  16、收容教育所收费

  

  (十)档案部门

  

  17、上岗证工本费

  

  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

  

  (十一)科技部门

  

  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

  

  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

  

  (十二)司法部门

  

  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

  

  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

  

  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农业部门

  

  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省级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45号、黔价费〔2006〕6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涉及企业的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收。

  

  四、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 城市规划放线收费

  

  五、取消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31项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

  

  (一)黔西南州

  

  1、黄金生产管理费

  

  2、渔业资源保护费

  

  3、道路旅客运输及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管理费

  

  (二)六盘水市

  

  4、公务员离岗教育培训费

  

  5、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6、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

  

  7、医疗证工本费

  

  8、医疗保险ic卡每年年度审核费

  

  9、煤炭生产安全费

  

  10、旅店业工本费

  

  11、爆炸物品购运证费

  

  12、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13、统计法汇编及填报说明工本费

  

  (三)铜仁地区

  

  1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

  

  15、劳动用工合同工本费

  

  (四)遵义市

  

  16、失业证工本费

  

  (五)贵阳市

  

  17、自学考试借考管理费

  

  (六)民政部门

  

  18、社会组织证书工本费

  

  19、社会组织年检报告资料费

  

  (七)贵州大学

  

  20、中标服务费

  

  21、成人及自考教育学士学位申报服务费

  

  (八) 擅自向煤炭企业征收、摊派的项目

  22、公司经营管理费

  

  23、计量费

  

  24、公路维修养路基金

  

  25、新农村建设资源基金

  

  26、吨煤捐资费

  

  27、安全风险抵押金

  

  28、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金

  

  29、公路集资款

  

  30、可持续发展基金

  

  31、坑木林发展基金

  

  六、取消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广电网络公司收取的模拟电视开通费。

  

  (二)气象部门收取的无线寻呼气象信息服务(数字机、中文机)收费。

  

  (三)贵州省奥体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收取的体育健身竞赛服务价格、培训收费。

  

  (四)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收取的复印用营业执照专用纸复印费。

  

  (五)消费者协会收取的推荐商品、诚信单位服务费。

  

  七、降低和规范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新建构筑物(烟囱、水塔、铁塔)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收费标准由100-300元/座降低为80-240元/座;新建弱电系统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收费标准由200-400元/项降低为150-300元/项。

  

  (二)防雷装置年度检测收费标准由70元/检测点降低为60元/检测点。根据规定每年第二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由70元/检测点降低为50元/检测点。

  

  (三)减免优惠政策:1、对拆迁安置房、非商业性社会公共设施、政府要求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为56元/检测点。2、保障性住房、老残院、荣军疗养院、幼儿园、学校、残疾人设施等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为50元/检测点。

  

  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免收防雷装置检测费。

  

  八、取消社团、中介组织擅自设立的16项收费项目

  

  (一)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收取的评审费。

  

  (二)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收取的省级文明安全施工工地评审费。

  

  (三)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收取的省优质工程施工工程评审费。

  

  (四)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办证费。

  

  (五)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年审费。

  

  (六)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收取的拍卖师年检费。

  

  (七)贵州省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八)贵州省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评审费。

  

  (九)贵阳市质量管理协会收取的省qc成果评审费。

  

  (十)贵阳市预防医学会收取的医师考核评审费。

  

  (十一)黔东南州教育学会收取的优质课评审费。

  

  (十二)镇远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收取的学习费。

  

  (十三)丹寨县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收取的暂扣车辆保管费。

  

  (十四)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收取的民爆物品储存费。

  

  (十五)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收取的代购手续费。

  

  (十六)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剥离单独收取的民爆物品监管费。

  

  九、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一) 对国家和省己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如文化市场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矿山维持再生产费、内部资料出版物许可工本费、兽药卫生条件审核发证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外出就业人员跟踪服务费、治安联防费、护士注册费、学位与研究生评估收费、燃气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严禁继续收取。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财政、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各类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黔价非字〔1995〕第111号、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黔价行事字〔1997〕139号、黔价经字〔1997〕18号、黔价经字〔1997〕51号、黔价经字〔1997〕120号、黔价行事字〔1998〕338号、黔价经字〔1998〕27号、黔价经字〔1998〕第48号、黔价行事字〔1999〕365号、黔价经字〔1999〕99号、黔价经字〔1999〕319号、黔价经字〔1999〕362号、黔价经字〔2000〕16号、黔价经字〔2000〕24号、黔价费〔2001〕193号、黔价费〔2003〕106号、黔价费〔2003〕271号、黔价费〔2004〕245号、黔价费〔2004〕316号、黔价费〔2005〕167号、黔价费〔2007〕106号和黔价费〔2008〕217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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