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创发[2011]11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2009年和2010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筑劳通[2009]99号、100号和筑人社通[2010]135号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办法》、《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奖补政策”)。 奖补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激发了广大劳动者的创业激情,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创业积极性,对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难以对首次创业进行认定;个别地方出现冒领、代领奖补资金;享受奖补政策后又注销、变更工商执照,让家庭其他成员重新享受奖补政策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对首次创业的认定问题
筑劳通[2009]99号、筑劳通[2009]100号文件明确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即申请享受奖补政策,需认定是首次创业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可登录贵阳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gyaic.gov.cn/),在“企业信息查询”栏目里输入申请者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如系统显示该申请人在2009年之前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记录,则不能视为首次创业,反之则认定为首次创业。
二、关于在本市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未办理居住证的问题
筑人社通[2010]135号文件将享受奖补政策范围扩大到在本市创业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但有一个前置条件是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办理居住证的人员,不得享受相应的奖补政策。
三、关于带动就业一人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筑人社通[2010]13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条件从首次自主创业并吸纳3人以上(含3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调整为自主创业并吸纳1人以上(含1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带动1人以上(含1人)就业,是指自主创业人员兴办企业、合作组织或个体经济组织招用1人以上(含1人)须是本市户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关于享受奖补政策后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又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问题
对于已享受奖补政策后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者姓名等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凡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不变且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是已享受奖补政策人员的夫妻、子女的,不再享受奖补政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又重新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凡是已享受过奖补政策的,也不得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五、关于防止弄虚作假和冒领、代领奖补资金的问题
奖补政策是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而制定的一项帮扶政策,有严格的政策享受对象和条件,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领、代领奖补资金。违者,各区(市、县)除追回被冒领、代领的资金外,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和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市、县)要加强奖补资金申领人的资格审查和申领条件审核工作,认真执行公示制度,严格工作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及冒领、代领奖补资金的现象发生。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