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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关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1 生效日期: 2011-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
发布文号:
  各行政许可相对人: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特通知如下:

  凡需要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交申请许可材料时必须提交所使用房屋合法的房产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不是违法建筑的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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