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渔业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库区水环境,促进库区渔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88号),严格禁止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的渔业生产活动。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环保、移民、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库区渔业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库区渔业发展规划
目前国家有关方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三峡库区渔业发展规划,我市也在拟制相关的规划实施方案。今后库区水产养殖一律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划实施。在国家尚未批准三峡库区渔业发展规划以前,在库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必须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从严控制,依法领取养殖证。对目前未取得养殖证仍在库区非法养殖的,必须限定业主于2005年3月底以前自行拆除所有养殖设施。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库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
各级农业部门要牵头负责保护长江上游濒危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长江以外的水产物种,严格控制养殖品种,取缔有害渔具、渔法,严厉打击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库区水生生物生态结构和鱼类区系组成,保持生态平衡,确保鱼类资源的永续利用。各级环保部门和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要对库区水域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加强水陆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地面污染源排放,加大污染事件的查处力度。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打击炸、毒、电鱼等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发展改革、移民、水利、交通等部门要配合农业部门搞好库区渔业规划,加强库区渔业日常管理。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