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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2-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渔业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库区水环境,促进库区渔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88号),严格禁止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的渔业生产活动。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环保、移民、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库区渔业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库区渔业发展规划
  目前国家有关方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三峡库区渔业发展规划,我市也在拟制相关的规划实施方案。今后库区水产养殖一律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划实施。在国家尚未批准三峡库区渔业发展规划以前,在库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必须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从严控制,依法领取养殖证。对目前未取得养殖证仍在库区非法养殖的,必须限定业主于2005年3月底以前自行拆除所有养殖设施。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库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
  各级农业部门要牵头负责保护长江上游濒危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长江以外的水产物种,严格控制养殖品种,取缔有害渔具、渔法,严厉打击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库区水生生物生态结构和鱼类区系组成,保持生态平衡,确保鱼类资源的永续利用。各级环保部门和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要对库区水域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加强水陆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地面污染源排放,加大污染事件的查处力度。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打击炸、毒、电鱼等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发展改革、移民、水利、交通等部门要配合农业部门搞好库区渔业规划,加强库区渔业日常管理。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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