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2]81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准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承分包交易费的函》(建经[200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委所属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在为建筑企业提供承分包交易服务时,可向分包方收取承分包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是:专业承包工程的为合同价款的1.2‰,劳务分包工程的为人工费和管理费的8‰。
二、其他服务费
(一)计算机和寻呼网络会员服务费
总承包企业每月200元;专业承包企业每月100元;劳务分包企业每月50元。
(二)信息咨询服务费
通过网络发布和获取信息的非会员单位每项200元;查询当年有关档案资料的每次100元,每增加查询一年的增加100元。
(三)场地租赁费
1.多媒体教室,每半天500元;
2.大会议室,每半天300元;
3.中会议室,每半天200元;
4.小会议室,每半天100元。
已按规定交纳承分包交易服务费的,办理承分包交易时使用场地,不再收取场地租赁费。
(四)技术服务费
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上述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维护费,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劳务基地考察费、企业档案整理保管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五)专业资料费,包括采集印刷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
四、上述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上述服务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实行。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1]150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