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发〔2010
一、督查事项
(一)国务院和省、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关于交通安全管理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全市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对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行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对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委托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对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进行督查。
五、督查情况反馈
督查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问题和交通事故隐患,参加督查的主管部门应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写出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写出督查报告,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