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城市街景的管理,保持城市建(构)筑物立面的清洁、美观并与整体街景相协调,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临街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其立面的建设、装饰、维护、管理,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色彩及附属物的设置进行审核;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立面整洁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及附属物的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三、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单体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主要道路的街景规划。
四、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街景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造型和色彩,确需改变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乱招贴,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立面有明显污迹、乱涂写、乱招贴的,应及时进行清除、清洗、粉饰;有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及时进行修补、装饰和维护。
建筑物立面的维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的单位承担。产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按有关约定执行。
六、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定期维护,保持清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建筑物立面可以清洗的,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高层建筑的外墙必须每年清洗一次;建筑物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必须每五年粉饰一次;建筑物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
七、对临街建筑物立面进行粉饰或装饰等维护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材料,鼓励采用新型材料。
八、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和门面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九、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附属物是指建筑物主体外围墙、临街立面空调室外机、遮阳(雨)檐蓬、外露的各类管线、招牌、广告橱窗、工艺雕塑等物体。
十、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分界应采用绿篱(绿地)、花坛(花池或水池)、栅栏、通透式围墙或半透式围墙。围墙、栅栏高度不得超过2米,特殊情况除外。
十一、临街建筑物立面安装的空调室外机要做到安全牢固,托架须采用防锈材料。如有锈蚀、污损,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拆除。
十二、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2.4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也不得少于1.9米。
十三、空调室外机产生的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建筑物主体设计、装饰时未考虑的,安装时应采取措施解决。本通知下发前安装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十四、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安装遮阳(雨)檐蓬,确须安装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利用遮阳(雨)檐蓬做广告的,应按户外广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安装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市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遮阳(雨)檐蓬安装的离地高度必须不少于2.4米,纵向不超过1.5米,其材料要高档新颖(PVC材质以上),式样要美观大方,色彩要与建筑主体协调,并应保持整洁。
十五、临街建筑物立面外露的管、线、架、杆、池等,应保持整齐、清洁,功能完好,无破损、锈蚀。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立面随意架设管线。
十六、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积尘、无锈蚀、无破损残缺、无严重褪色。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设置夜景灯光装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实施。
十七、临街建筑物防盗门窗、卷闸门安装,不得凸出建筑物立面,同一建筑物的防盗门窗、卷闸门材料样式要一致,外型要美观大方。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封闭阳台、露台;确须封闭阳台的,同一建筑立面须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