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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的规定,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统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特设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市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据此,市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仅对市国资委成立前有关部门行使相应职权时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对原机构撤销、职能全部或部分划入我委的市经济委员会、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市政府稽查特派员公署)制发的,对现行工作仍然具有指导性的相关文件,我委明确4项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1项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相关目录附后。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号 |
颁布日期 |
颁布单位 |
文件标题 |
1 |
京体改发(1996)6号 |
1996-6-6 |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
2 |
京政体改发(2002)20号 |
2002-2-4 |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3 |
(19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 |
1999-5-5 |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
4 |
京经发(2003)16号 |
2003-8-22 |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 |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
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号 |
颁布日期 |
颁布单位 |
文件标题 |
废止/失效 |
1 |
京国监发(2002)4号 |
2002-5-28 |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
关于做好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工作的通知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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