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外办《关于进一步简化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办法的若干意见
(市外办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为“创业在杭州”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2002)9号)规定,现就进一步简化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管干部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领导审批;非市管干部和企业人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由市外办审批。
二、区、县(市)管干部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由区、县(市)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外办;非区、县(市)管的干部和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由区外经局、县(市)外办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外办。
三、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市重点培育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含子企业)及市属具有外联权的国际旅行社,其董事长、总经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从事经贸、科技和旅游促销活动,经市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外办;其他人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报市外办。
四、经省外办同意,今后我市人员赴港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科技、教育、卫生交流由我市自行审批。非市管干部和企业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由市外办自行审批,并复函组团单位,下达任务确认件。
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1、经贸任务由市外办受理后转市外经贸局审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转市外经贸局审核:出国、赴港澳事项及团组人员名单均已事先征得有关市领导书面同意;企业外贸、技术人员出国、赴港澳进行设备售后服务、引进设备验收、技术培训等业务活动。
2、学术会议、科技交流任务由市外办受理后转市科技局审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转市科技局审核:不涉及科学前沿保密事项的一般性业务;不在学术会议、科技交流中发表论文。
3、为便于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情况,做好相关统计和指导工作,任务批件和在外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抄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六、进一步缩短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时间。
1、市各归口审核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2、由市外办审批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一般应在收到初审材料(或报批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由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市外办在收到初审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呈批。
七、因公出国、赴港澳考察必须目的明确、手续完备,出访次数、出访国家、在外停留时间及团组人数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