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3]5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经征得省国税局同意,现就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以下简称“农维费”)标准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维费标准(元/千瓦时)的计算办法详见附件。
二、农维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计算办法进行计算,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
农维费标准计算办法
前三年 前三年供 前三年农维费累计收入 前三年农
农维费 + 电企业累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综变以下
累计收入 计进项税 (前三年供电企业+前三年农维 累计材料费
累计销售收入费累计收入)×17%
农维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三年农综变以下累计用电量
注:前三年是指2002年、2001年和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