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1980]25号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十八条》),完全适合我省实际情况,除坚决贯彻执行各项规定外,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认真学习文件提高认识
《十八条》是对党中央'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的重要决策的全面阐述。它总结了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明确了社队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发展的方向和方针,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指导社队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个文件,我省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反复讨论,加深认识。要明确发展社队企业是走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一项重大改革。要象抓农业、工业一样,切实把发展社队企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要按照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把社队企业的产、供、销搞活。社队企业几乎与国民经济各部门都有关系,如何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都要考虑制定具体办法,积极地为发展社队企业做出贡献。
二、切实做好社队企业调整和发展规划
国务院要求'全国社队企业总收入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由一九七八年的百分之二十九点七,到一九八五年争取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左右'。由于我省社队企业起步迟、基础差,一九七八年全省社队企业总收入仅占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之十三点二,一九七九年预计完成八千万元,也只占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点四。因此,要求社队企业总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的比重,一九八o年达到百分之十八,一九八五年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即一亿元和二亿五千万元。
各地、州、市、县、公社、大队都要制定好各自的发展规划。在制定规划时,一定要立足本地资源,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根据本省、外地,乃至出口需要组织生产,讲求经济效果,切忌盲目性。各级计委在调整中应统筹兼顾,一定要安排好各个公社的骨干企业,对于生产能力过剩的机械加工业,技术过不了关和供销没办法解决的企业,要调整生产方向,或者合并、转产。今后兴办社队企业,提倡集股经营,注意吸收社会游资,可以由一个队或几个队,一个社或几个社联合举办。目前尚没办企业的公社,要在年内办起来。
三、关于农牧副产品加工问题
各地都要把农牧副产品的加工,做为发展社队企业的重要项目,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凡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林、牧、渔及其它土特产品,均可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国家已在公社设厂加工的,是否下放给社队经营,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关于省内征购粮油加工体制问题,经过试点以后再定。
社队企业加工的农牧副产品,要按照《十八条》的规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各级计划,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需原料,主要依靠社队经营的种、养业基地提供。对国家有收购任务产品,在完成当年任务后,充许社队将多余的部分直接加工销售。同时,允许社队企业从开放的市场上和社员个人手中购料加工。
社队农牧副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生产设备、材料和燃料等,由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归口部门供应。
社队企业加工的农牧副产品,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收购、销售,双方订立产销合同或带料加工等合同。国家不收购和合同以外的产品,社队企业可以在省内外自行销售。社队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可以和外贸部门直接签订合同,以减少中间环节。
四、关于中小农具归口管理问题
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按《十八条》规定,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结合国家计委最近关于中小农具交由农业部门管理的规定,原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中小农具生产业务,于一九八o年全部交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管理。中小农具生产所需的钢材、生铁、木材、焦炭等,由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计委平衡,单列户头分配,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对中小农具的生产,要参加业务指导,并通过合同形式,组织流通和销售。原由商业、供销部门组织供应的外省生产的中小农具,渠道不变。
五、关于发展建筑材料工业问题
社队企业生产的石膏、石棉、砖瓦、砂石、水泥、白灰等建筑材料,按《十八条》规定,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生产计划由计委、经委、建委平衡下达。产品分配除纳入计划部分外,社队企业可直接与用户签定合同,直接结算。生产所需燃料,商业部门要纳入计划,组织供应。
占我省社队比重很大的石膏运输问题,以及社队企业的其它产品、材料、设备的运输,由社队管理部门编报运输计划,铁路、交通部门要单列户头纳入计划,及时组织承运
省建委要切实加强社队建材生产技术指导,在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扶持。
六、关于举办建筑工程企业问题
根据需要,各公社可组织建筑工程队伍,或社社、县社联营的建筑公司。在各级计委、建委平衡下,承揽城市、工矿区、农村、牧区的基本建设任务,也可以自行承揽一些零星修建任务。
社队建工企业由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部门发给执照,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建筑工程费及工程管理费,执行县营集体所有制工程队取费标准。
七、发展采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
社队企业要因地制宜开发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积极发展采矿业,多搞燃料、原材料工业。地质部门要积极协助勘探资源。
社队企业生产的煤炭、石膏、石棉、元明粉、硫化碱、土碱、蛭石、玉石、石英石、重晶石等原材料及其加工制品,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供应设备,打开销路,加强技术指导。
社队举办采矿业,要按照矿山开采规定,经过计委批准。要做到不破坏国家资源,不与大工业争原料和动力,并保证安全生产。
八、关于举办饮食服务行业和装卸、运输队问题
根据当地需要,人民公社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饭店,其所需的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必须自产自销,国家不予供应。同时,还可兴办旅店、浴池、茶社、缝纫、理发、照像,修理、托幼等服务行业。也可组织运输队、装卸队,承揽运输、装卸的一定任务。其运输队,应服从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管理办法。商业、供销、粮食、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材料的供应,工商执照和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九、大力发展牧业区的社队企业
我省牧区辽阔,资源丰富,发展社队企业潜力很大。从牧区当前情况看,在兴办社队企业过程中,首先应当重点放在公社所在地举办骨干企业上,逐步形成牧区建设中心。可以先办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种畜场、饲料加工厂,有条件的也可以发展鹿、鱼、蜂、兔、鸡、鸭、种植油菜、药材、林木等。对于鞍具、靴子、藏刀、毡毯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也要根据需要,组织生产。
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畜产品多余部允许社队就地加工,同时应该选择一批重点公社,积极扶助他们兴办皮、毛、肉、乳、骨、脏、血加工工业,使畜产品以更高一级的半成品和成品形式上交国家,支援出口,繁荣民族经济。
十、关于城市工业产品扩散问题
《十八条》规定:'城市工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参照社队可能承担的能力,可以有计划地把部分产品和零部件扩散给社队企业生产',这是扶持社队企业,支援农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快社队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省计委、经委、农委可召集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把适宜扩散的产品和零部件加工,有计划有领导的逐步扩散到社队企业去。已经扩散的产品,不应收回。国营企业要做出产品扩散的计划,要帮助社队培训好工人和技术人员,做好技术传授工作。承担扩散产品生产的社队企业,要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所分担的生产任务,不要影响挂勾企业生产计划的完成。所有扩散产品,都要签定合同,由双方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违反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十一、关于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问题
在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工业的基础上,重点试办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农工商(牧工商)联合企业。这是使农村牧区逐步变为农工商(牧工商)综合经营的富庶的农村牧区的必由之路。今年,海东地区和西宁市要各选一个公社进行试点。牧区各州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试办。
十二、关于资金管理使用问题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是国家支援社队企业投资的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经济效果负主要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要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积极帮助社队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管好资金。国家支援人民公社的投资,拿出一半扶持社队企业,重点用于扶持穷社穷队,有计划地帮助他们建立一批骨干项目。这项资金已包括在财政包干基数内,由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安排使用。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用于社队企业的投资,由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按财政渠道联合下达。
农业银行每年要从农业贷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扶持社队企业。
十三、关于税收问题
切实执行《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低税、免税政策'。在我省凡是隶属于社队企业管理部门领导的企业包括各级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不论是设在农村还是设在城镇,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社队企业征税办法,分别缴纳(或者免缴)工商税、所得税。
按照规定纳税,是社队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不得拖欠和偷税、漏税。
十四、关于劳保用品问题
社队企业职工所需劳保用品,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职工的劳保用品待遇,结合社队企业部分职工亦工亦农的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和必需的原则,由各公社汇总上报县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县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长期性、季节性、临时性等实际情况,向县商业部门提出申请,县商业部门根据货源,组织供应。
十五、切实整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为了使社队企业的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个显著的改善,各地应从现在起,争取在今明两年内对现有企业普遍进行一次整顿。整顿时,要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切实尊重社队企业自主权。通过整顿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物资管理,建立合理的生产秩序,确立民主选举干部的制度,搞好领导班子,为社队企业大发展打好基础。
十六、加强社队企业的领导
社队企业点多面广,行业繁杂,涉及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应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社队企业。目前尚未建立社队企业管理机构的地、州、市以及部分州属县,要在近期内建立起来,配备人员,开展工作。各人民公社要根据企业多少和业务量大小等情况,分别设立企业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社队企业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要保持相对稳定。
按照《十八条》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委、财办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社队企业工作,并明确指定工作部门或配备专人管理此项业务。其他各有关厅、局,均应有管理社队企业的工作人员,负责掌握情况,疏通渠道,及时解决社队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地、州、市、县计委及各有关部门,都应有专人管理此项工作。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均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精干的企业性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和银行贷款解决。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社队企业职工的政思想工作。要积极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加强请示汇报,当好参谋,把工作切实做好。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80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