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及机关、部队、学校使用国有土地转移变更处理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10-07 生效日期: 1950-10-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府秘一字第5295号令
 
  一、农民使用国有土地转移变更依下列程序处理之: .
  1.凡使用国有土地之农民,因迁移、返藉、死亡,无法继续经营或因经营不力,致使用土地全部或一部荒芜,妨碍生产时,由该管村区级政府报经本府核准后,即将土地另行分给其他农民使用,并将原使用证收回报送本府。其新分得土地的农民若过去即系国有土地使用户,应由区政府将其新分得之土地亩数填入旧使用证内,各级政府所有存根应分别更正,如无旧证即另行核发新证。 
  2.如农民自愿调换使用之国有土地,应由双方会呈叙明理由及相互经营土地之有利条件,报经该管区政府查明,转请本府核转后进行调换,其原有土地使用证及存根联应由各级政府分别更正。 
  3.政府因建设征用农民使用的全部土地时,即由区政府将使用证收回加盖区戳报送本府核销,如征用一部应于原使用证及存根联内注明征用亩数、四至,报经本府注销。 
  4.农民原分得使用之国有荒地开垦为旱地或水田后,应由该管村政府更正使用证内所载地类,报请上级政府分别更正存根联,均须加盖区戳,并依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精神,在使用证备考栏内,注明农业税免征年限(垦种生荒或五年以上之熟荒地免征三年至五年,垦种已荒三年以上至五年之熟荒地免征二年,垦种已荒一年至三年之熟荒地免征一年)。 
  5.农民开渠凿井变旱地为水田,应由该管村政府更正原有使用证内所载地类(使用证及存根联更正时,均须加盖区戳)并报请上级政府分别更正存根,并依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注明改定产量年限(费用属于私人自筹者五年内不改定产量,属于国家兴办者三年内不改定产量。) 
  6.男女离婚后女方改嫁,或寡妇改嫁于外县或较远村庄者,按一般原则应将原分用的土地收回另行分配,如系改嫁于本村或附近村庄,并不妨碍生产者,其原分用的土地仍准其继续使用。但有特殊形情者不在此限。 
  7.农民不得将使用国有土地转让变卖,或以使用证抵押债务,并应遵守本市国有土地管理办法一切规定。 
  8.使用国有土地之农民如将使用证遗失或损毁时,应先向该管村政府申明理由,经查属实后即报由区政府转请本府核准补发新证,并将旧证存根注销。 
  二、关于机关、部队、学校使用国有土地其变更转移处理程序,除前项第六款外,其余各款规定均得类推适用。 
 
 
1950年10月7日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