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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在银川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宁政发[2000]22号)及补充说明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基础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为两个区块,规划范围总面积7.5平方公里。区块一北起银新北路,南至银新南路,东起唐袜渠,西至气象局路,面积2.26平方公里;区块二北起银西铁路专用线,南至2010年城市规划用地界线,东至自治区果品公司仓库专用线,西至规划的西外环路,面积5.24平方公里。
  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银川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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