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信)字[2003]265号
市统计局:
按照《价格法》第 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下发了《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详细规定了各地价格监测部门各种价格数据报告内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和完善本市价格分析系统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市价格监测的内容和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表格,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12种表格,并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申请保留这12种表格,并按照统计局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统计调查项目汇总表(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