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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申请向我市部分企业制发价格监测报表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信)字[2003]265号
 
市统计局: 
  按照《价格法》第 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下发了《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详细规定了各地价格监测部门各种价格数据报告内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和完善本市价格分析系统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市价格监测的内容和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表格,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12种表格,并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申请保留这12种表格,并按照统计局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统计调查项目汇总表(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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