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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其中与民航相关的两个法规:
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
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5月28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
法规名称: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8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