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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根据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发[2003]96号)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环节进行整治,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市里组成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局、公安局、经贸委、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爱卫办、供销社等部门组成(成员名单附后)。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各地 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区要在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市级由市财政按需解决,县、区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迅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 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认真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农业、工商、质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追查制贩源头,依法严惩。对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
由农业部门牵头对市场销售及经销商库存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
由工商部门牵头在2003年9月底前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彻底清查清缴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和禁用高毒农药。特别是要注意清理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销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要建立健全杀鼠剂市场分段、分片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对违反国家规定和《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卫生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设备,市县区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确保毒鼠强中毒的诊断,以利于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稳妥处理,配合公安部门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环保部门要做好对农业、工商等部门收缴、扣押、移交的毒鼠强鼠药以及废弃的剧毒鼠药和禁用高毒农药的保管和妥善处置工作,应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要教育群众上 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 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管力度
(一)统一杀鼠剂产品的标签和标识。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规范的杀鼠剂产品新标签和防伪标识,否则,一律不得销售。对统一灭鼠使用的毒饵,其包装及使用说明,应经省农业厅植保站审定。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加贴新的标签和防伪标识后,由经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
(二)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经核准的单位,在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一栏,注明“包括鼠药”。市爱卫会负责城市所在地的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市和各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负责核准经营资格和指导经 营的单位要严格审查经营鼠药的条件,合理布点,控制经营单位数量。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获准经营鼠药资格的单位名单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农业部门和爱卫会要做好当地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工作,农村由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会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经营杀鼠剂的,由农业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无杀鼠剂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四、精心组织,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统一灭鼠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建立鼠情监测点,及时发布准确的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要开展灭鼠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普及安全、科学灭鼠知识,提高灭鼠技能。要坚持统一灭鼠和长期控鼠相结合。从今秋开始在每年春秋两季鼠害发生高峰前,采取“六统一、五不漏、四到位”的模式灭鼠。“六统一”即宣传培训、资金筹集、鼠药供应、配饵投饵、投药时间、防效检查统一;“五不漏”即投饵时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田及鼠生环境;“四到位”即组织、物资、宣传、责任到位。同时,要按照 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灭鼠资金,建立长效机制,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统一灭鼠行动。
五、健全报告制度,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 投毒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农业局,电话:3191210,E?Mail:lzzbz@peo plemail.com.cn;sclzzbz@lz?public.sc.cninfo.net)。
附件:泸州市鼠毒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泸州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楚 明 副市长
副 组 长 孙应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永文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 杨正律 市公安局局长
朱家德 市经贸委主任
李必中 市财政局局长
张崇友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袁晓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余福贵 市环保局局长
李克清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钟生柱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毛乐平 市卫生局局长
杜志伟 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
左德全 市供销社主任
办公室主任 叶厚光 市农业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