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5]5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12.28.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