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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7 生效日期: 2005-01-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5]5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12.28.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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