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4]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下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目标
通过改革和发展,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杭州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
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要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主办会”相结合的原则,把真正实现政会分开作为重要切入点。要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我市产业特点,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引导扶持行业协会的组建和运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会分开,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以改革促提高,通过重点扶持新的行业协会的组建,带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加快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出台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政府依法管理,建立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三、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切实推进政会分开。
现有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凡合署的必须分开设立。国家公务员和依(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行业协会财务实行单独建账,不得与政府部门有任何经济上的依附关系。上述工作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加快行业协会的组建。
1、行业协会的组建实行“入会自愿、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作为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按企业性质人员享受人事、分配待遇,参加社会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2、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和支持我市所有具备条件的行业组建行业协会。重点在我市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
3、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本市只设立一个。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自愿参加多个行业协会。
4、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市一业一会”的设立原则,同一行业内只能设立1个全市性行业协会。部分同业企业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也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在市民政局进行设立登记后,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职能。
5、要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我市。我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试点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三)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
1、对行业范围过大、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类拆细。
2、对名称相近相似、工作范围重叠的行业协会,要通过平等竞争,进行归并重组。
3、对长期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自行解散。
(四)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1、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杭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
2、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企业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左右。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2、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3、行业协会应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对本市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行业利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
4、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在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时进行协调。
四、推动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发展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行业规划、技术标准时,要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要逐步把属于行业协会或可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和技能资质考核,产品展览推销、合作交流、招商推介,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行业评估论证等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
(二)加强对行业协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
根据我市行业分布状况,制定全市行业协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推动组建一批代表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政府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市政府设立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三)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成立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重点扶持和协调管理,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市民政局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联作为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要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