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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文号: 兴署办字[2008]40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盟行署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下发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06)67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2008年底前完成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旗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确保农村牧区公路畅通,实现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一) 机构设置
  1.各旗县市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机构隶属于旗县市交通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机构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15人以内,其人员编制由所在旗县市调剂解决。
  2.苏木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编制2人,站长由苏木乡镇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兼职,设一名乡村公路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隶属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受旗县市交通局监督指导。
  3.行政村嘎查委员会设村路专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职,负责村级公路管理养护。
  (二)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盟行署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盟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设建议规划,监督、检查和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2)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抓好各辖区域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制定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数据库。
  (5)负责监督县、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
  2.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所在辖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筹集负主要责任。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当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时,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立即组织抢修。各旗县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旗县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设规划、日常养护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筹集和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路政管理。按规定报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用地及养护料场手续。负责委托苏木乡镇对乡村公路进行路政管理。
  (3)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管理养护站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辖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年度计划,并报经各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乡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
  (3)村道的管理养护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对村公路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4)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公路法规宣传,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5)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时,负责立即组织抢修。
  4.各级编办、人事、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安监、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养护管理
  (一)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机制
  以旗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交通局及所属管理机构为管理养护单位,建立以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农牧民投工投劳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集中性养护相结合,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有路必养,分级负责的管理养护机制。
  (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方式(模式)
  由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有限,同时农村牧区公路具有面广、线长、技术等级不高的特点,养护工作采取专业化养护和沿线村民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日常养护工作。县乡公路由旗县市交通局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专业养护队伍;乡级公路由苏木乡镇养护管理站组织公路沿线的农牧民进行养护,或分段承包给农牧民群众进行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也可委托养护专业队伍养护。村级路由村委会组织群众养护。根据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形式,可成立村路养护队,也可分段承包给村民。所有公路养护和责任的落实,都必须签订养护合同。
  油路(水泥路)维修、安保工程、水毁修复以及未达到招标规定的大中修工程,通过委托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承包给信誉好、实力强的公路养护专业队伍养护,实行合同制管理,计量支付。
  大中修、改造工程遵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单位。对于等级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方式。也可在公路沿线招标、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旗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县、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养护组织形式,建立健全县乡村公路养护生产组织管理的规章制度。
  1.生产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养护生产计划、主要作业项目计划、材料使用计划、机具使用计划、公路绿化计划、好路率计划、日常养护费支出使用计划和大修、中修和小修专项工程项目计划等。
  县乡路计划由旗县市交通局负责编制,经盟交通局审核同意,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旗县交通局审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旗县市交通局汇总编竣后报盟交通局备案。各旗县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竣时间为上年度的11月底。
  2.技术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执行交通部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安全操作规程》、《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养护定额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施工定额》。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进行评定。各旗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每月对县道自检一次,乡道每季检评一次、村道每半年一次。旗县市交通局每年要组织对本地区对各乡苏木乡镇养护工作进行验收评比。
  3.公路养护档案管理。旗县市交通局及苏木乡镇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档案,包括公路技术档案(普查式或专项调查档案)和桥梁技术档案;公路养护生产档案,包括计划、作业日记、各种图表等;公路管理档案,包括规章制度、评比验收、责任目标兑现等;公路灾害档案,包括水毁、雪阻、地震、重大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等。
  4.目标考核。按照交通厅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县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70%,乡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50%,村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40%,等外路在正常气象条件下应保证畅通。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县、乡、村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和完善验收组织,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真正把农村公路工作做为地方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旗县市政府对各苏木乡镇政府的公路养护责任制和公路养护情况组织考核,成绩显著的应当受到奖励。
  盟行署及盟交通局分别要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签订责任目标,盟交通局每年组织定期检查验收、评比和奖励。
  五、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
  (一)资金筹措
  按照自治区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采取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自治区汽车养路费补助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大中修、改善工程;小额养路费及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
  1.日常养护费筹集渠道。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捐的养护资金。
  2.养护工程费筹集渠道。自治区汽车养路费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配套资金。
  (二)资金安排标准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安排标准。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方案,自治区交通厅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从本地财政收入增量的5%中安排配套资金。
  2.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安排标准。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9000元,县级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无路面不少于3000元;乡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不少于5000元,中低级路面不少于4000元,无路面不少于2000元;村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村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元,无路面不少于500元。对交通量较大的村级公路由旗县市及苏木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护费。
  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兴署字(2007)7号)规定,各旗县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0.5―1.0%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盟级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和养护工程费补贴。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不低于征收总额的75%或8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3.对于未按规定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旗县市,自治区将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盟级财政不予安排补助资金。随着农村牧区公路养护里程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财政资金应逐步增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动员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并做好公路养护料场用地的征用和调剂工作。
  (三)资金使用及管理
  1.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地方财政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盟、旗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旗县市财政安排的养护费用,按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旗县市应合理安排小额养路费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征收成本,以缓解农村牧区养护资金紧张状况。小额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扣除征收成本,全部用于农村牧区日常养护。
  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由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费按照公路养护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3.各级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管理养护资金进行审计。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如有发生,将缓拨、停拨该地区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下一年度将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和养护工程项目。
  六、实行管养分离,逐步实施公路养护市场化
  各旗县市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原地方公路段及其施工单位,不再具有管理职能,主要承担县级公路的养护任务和委托承担乡、村公路养护工程任务,实现管养分离。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原地方公路段直接从事养护和工程施工人员及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内部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原职工的身份等暂保留不动,待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时处理。有条件的旗县市也可将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一步到位。
  七、组织考核验收
  (一)各旗县市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提交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文件,并对后续工作做出计划安排。
  (二)2008年11月底前,盟行署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和完善措施。
  盟行署要求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和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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